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刑提字第5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