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宁刑终字第97号
提要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