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xx县医药公司。住所地:xx县城兴宝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甲方于2002年12月30日从乙方借款1笔,金额231万元,用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并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因城市建设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和土地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主管部门与甲方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现甲乙双方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与县拆迁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见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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