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称为诉讼保全。在台湾叫做假扣押、假处分。民事案件,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对争执的标的物可能有出卖、转移、隐匿、损毁的行为,或者是标的物自身有急剧变质、降低价值的情况,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或者会造成人民法院今后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请求人民法院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对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的书状,叫做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首部1.标题,写:财产保全申请书。2.当事人栏,依次列写: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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