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总经理为主任,企管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公司环保办主任、化肥分厂厂长、热电分厂厂长,甲醛分厂厂长、技改办主任任成员。常设机构为环保办,环保办监督、检查全公司环境治理工作,协助各单位解决污染问题,搞好、日常工作的检查和落实。 三、公司环保办公室对全公司环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公司内部各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导污染治理工作。 四、对治理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办报公司批准后给予奖励。 五、各分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环保领导小组(报公司环保办备案),化肥、热电、甲醛三分厂要明确一名副职为环保负责人;各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