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75号令)、《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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