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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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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区所辖各乡镇可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实施范围。各县(市)所辖街道原则上不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实施范围,但个别由乡镇(不含城关镇)改设的街道,其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县(市)人事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可批准列入实施范围。

  二、已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实施范围的乡镇经批准改设街道后,其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从批准改设街道的次年1月起,一般不再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实施范围。

  三、在列入农村教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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