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精神,做好我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或《宁波市成人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职工家庭。